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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猥褻罪龍王遭判刑

竑德法律事務所 林佳怡律師前接受蘋果日報採訪,對於「龍王」利用信徒信任進行猥褻乙事,提供受害者法律上之建議!

現該自稱「龍王」的男子遭法院判決,希望將來能不再有其他人受害!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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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林佳怡律師接受《蘋果日報》採訪

《蘋果》踢爆 荒誕「龍王」誆改運 搓乳畫咒拐60女

2015年04月20日 (專案組╱台北報導)

這種邪魔歪道竟有人信!新北市一名男子自稱「龍王」,以龍少主為名,創「裸體開龍咒」改運法,竟有六十名女信徒願月繳五千元,全裸供他畫咒,部分女信徒被進階選為「龍女」,更甘願終其一生月繳兩萬元供養金,對龍王不離不棄,以換得「一生龍寵」。《蘋果》安排一名特約人員「貝兒」(化名)佯裝罹患乳癌求助,他在貝兒全身開咒,下體也沒放過,還「附贈」搓乳治癌,瞎稱能「大病換小病」,相當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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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能不能和女婿(或媳婦)爭取孫子監護權?

答案:是可以的

一、如何爭取?

(一)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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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聞看學法律】什麼是具保?羈押?
先來看這則新聞-新婚剛滿月!23歲嫩妻為名牌援交 老公出面保她臉超臭(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27/471693.htm)

一、如同新聞內容,很多朋友也常常跟我開玩笑說「出了事情,記得帶錢來警察局保我出來」。其實這個是個誤會,我想大家會有這個觀念,可能是因為此種場景常常出現在港劇裡。但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精確用語叫「具保」,而代表什麼意義呢?「具保」是一個代替羈押的手段,而什麼又是羈押呢?白話文的說,羈押就是怕被告在國家判斷到底有無犯罪的時候,有落跑、串供或滅證的疑慮,先將被告關在看守所!但還沒有被判刑就把一個人關起來實在太嚴重了,所以依個案判斷,讓法官也可以選擇其他比較輕微的手段來達到相同的部分。而除了限制住居、責付外,就是「具保」了!
所以這則新聞比較有趣地方就是,具保的場所是法院或檢察署而非警察局!再來就是,實務上較少聽聞檢察官會對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向法院聲請羈押。因為羈押的要件需符合下列參考法條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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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停止父母權利(親權)?

答案:是可以的

父母行使親權對於小孩有所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另外選定監護人!

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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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訊》竑德法律事務所台中所創立

竑德法律事務所由林佳怡律師及王翼升律師共同創立,秉持著敬業、熱情之精神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並以同舟共濟之心情協助客戶,完成每次任務。歡迎各位嘉賓蒞臨指導參觀,懇辭各式花圈與花籃,您的祝福已是我們最大的榮幸。

林佳怡律師(法學碩士、前法院司法事務官)專長領域:民事、刑事訴訟實務、民事強制執行實務、消費者債務清理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王翼升律師(法學碩士)專長領域:重大刑事辯護暨告訴及行政訴訟實務、智慧財產權實務、勞工法實務、契約審閱及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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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我們夫妻不和,究竟該如何離婚呢?

林佳怡律師回覆:

在臺灣,離婚的方式只有二種:

第一種: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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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欠錢不還的人,律師推薦採取下列法律動作:

壹、法律動作:

一、可以直接提出「民事訴訟」。或是:

二、向債務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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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類似上訴的意思)。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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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們都很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該怎麼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高決議機關。有關於公寓大廈重要事項皆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困境是,住戶們都很忙或出席意願低,所以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老是跨不過,導致許多重要事項無法決議、懸而未決。所以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以發放出席禮卷或折抵管理費方式鼓勵出席,以達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能達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所規定之「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門檻。

但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有除外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也就是說,可以透過修改規約之方式,降低出席及表決門檻以解決上述之現實窘境。例如改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這樣至少就可以解決出席率過低之情形。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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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

在離婚的案子中,往往會一併處理到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最難協商的部分,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部分。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假如夫妻不能協議,即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去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實務上,以筆者本身在台中執業的例子,法院倘囑託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作出訪視調查報告(或其他社服機構),報告內會以綜合一切資訊為考量(經濟、家族系統支援、精神狀況、教養狀況...等)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但筆者觀察,假如夫、妻各方面條件相當時,大部分皆會作出共同親權(監護權)之建議。但往往實務操作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主要照顧人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的關係,就行使親權時需要時常要與對方聯繫、取得對方的同意。比較常發生的是,未成年子女要開戶、辦理子女全民健保轉(加、退),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所以要兩人一同辦理(或簽暑授權書),那對已經處於兩個平行線或是已經各奔東西、打拼的昔日情人,實在是困擾。好不容易展開新生活的兩個人可能又因為這些瑣碎的事情,又再次起爭執。或是另一方藉由此權利作為要脅主要照顧人之手段,反而有悖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那這樣怎麼辦呢?日前筆者去法院家事調解,跟一位資深的家事調解老師聊到這個問題,他就建議說,可以用「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搭配民法1092條之規定,即可以解決上述之困擾點。也就是說,依民法1092條(監護職務之委託)之規定,可以先就「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例如:保護教養、財產管理、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就學學區相關事宜、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轉(加、退)、銀行之開護等事宜先行委託,屆時,主要照顧人即可依此「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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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予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心得分享

103年8月3日王律師參加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之「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教育訓練課程。此次進修課程由放開心身心精神科診所院長、臺北國泰精神科兼任主治醫師、石碇衛生所心理門診主治醫師何俊憲醫師主講。

這次一整天教育課程,先是了解常見精神疾病、再介紹如何與精神病患相處,最後則是傳授、介紹情緒管理方法。
王律師在寫這次參加「常見精神疾病介紹及因應與情緒管理」教育訓練課程」之心得分享時,實在不知道該如何切入,因為每一分每一秒我覺得都很精彩及值得分享。為什麼這樣說呢?主是是因為,藉由這次的課程,我才知道,精神疾病的成因、苦。也才學習到該如何與精神病患相處。依世界衛生組織(WTO)預測,2020年,憂鬱症成為第二大損害人類健康之疾病,所以又稱為藍色風暴。因為律師與當事人間必須存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度,倘若WTO預測趨勢正確,那律師往後之當事人勢必有一定比例是患有精神疾病,那律師為了要作出完備之訴訟策略,就必須要學習、了解常見精神疾病,並學習如何與精神病患溝通、相處。我想這也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舉辦這次教育訓練課程之目的。在天人交戰後,王律師決定,就課程之講義及筆記,就超級實用部分,跟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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