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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會計鑑定?有什麼功能及效益?

103年08月02日王律師參加全國律師聯合會舉辦之「財物及會計鑑定對爭訟案件解決的功能及效益」進修課程。此次進修課程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國佑會計師主講。

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鑑識會計一詞,主要還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24~340條鑑定之規定。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由法院選任具備特別學識經驗之人為鑑定人。

在參與進修課程以前,王律師以為會計鑑定是不是僅只於指由鑑定人鑑定財報、會計帳是否正確。上完課以後才發現其應用之處更是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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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得否限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

最近王律師參訪許多公寓大廈發現,有些管委會會限制住戶,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不得停機車、腳踏車及雜物,這個限制合法嗎?因為或許有人想,這是我買的車位,為什麼我不能自由使用?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依台內營字第 143377 號釋示:(四)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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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由其指派代表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行使其權利!

跟各位介紹下面兩個函釋及兩個判決,主要目的是要提醒,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通知,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一定要注意,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如有信託關係或係法人之情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應向受託人或法人通知,程序始為合法!

※內政部102.7.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7662號函{發布日期:2013-07-15}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分別為信託法第1條、第22條所明定,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信託法第22條立法理由一參照)。是以,依信託法第1條及第22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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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住戶積欠之管理費,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時效之規定?法院:有!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6號認為,「管理費」既然是一年以下定期性給付債權,管理費請求權自屬民法第126條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有前開5年時效期間之適用。也就是說呢,如管理費是定期地月繳、季繳,那管委會自得向住戶請求繳納管理費開始起算,倘五年內都沒有向住戶請求,那公寓大廈住戶即得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拒絕給付」。王律師:「管理費」幾乎是管委會收入主要、最大宗來源,所以對於住戶「管理費」的催繳,不得不積極。且管委會在催繳「管理費」時,應搭配先前跟各位介紹之「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可以!」(http://liperlin.pixnet.net/blog/post/152026255)。這樣就萬無一失拉!

依王律師的經驗,買房子前,一定會看社區管理費繳納狀況{通常物業管理公司都會張貼在電梯口、電梯理或公布欄},畢竟許多社區事務推動{例如:修繕、清潔、公設維護、汰舊換新},假如管理費沒有欠繳狀況很嚴重,那直接產生下來疑慮,進而影響到房價:1.管理費欠繳嚴重,那往後需要花費大筆時,實在很難再跟住戶收{大筆花費例如有,大樓要拉皮、防水工程、維修更換電梯...等}2.空屋率高{為什麼會這樣講呢?因為假如真的入住,為了社區好或是每天都會被提醒狀況下,其實欠繳的機率較為低}3.欠繳率一定會越來越高{有人可以不繳,一樣可以享受社區的服務,為什麼我要繳的聲音就出來了...}。

 所以!本文主要提醒的是,為了社區永續發展及社區價值,管委會催繳管理費要積極且面要廣[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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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可以!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疑問是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因為屋主(區權人)老是連絡不到人,而管委會轉向該戶承租戶(房客)請求繳納,承租戶(房客)即說「我只是房客,管理費應該向屋主要吧!」那...怎麼辦!?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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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因為近日接受法顧客戶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是公寓大廈的管委會,有一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無給職管理委員只好三番兩頭跑法院請求給付管理費(PS:因為委任律師又不划算),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式可以治本!?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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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還符合時宜!?

因為近日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因為研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有一出租耕地是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發現,承租人根本沒有在耕作了,甚至懷疑承租人轉租予他人使用的情形。承租租金更是低廉,我是否得將所有耕地收回來自己利用!?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當初會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因為早年台灣土地改革,為了鼓勵開墾、佃農改善、解決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等}。於是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總統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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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因為近日去南投埔里鎮公所法律服務的時候,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發現其所有之房子,經測量後,竟發現有一部分占用到國有地(或是全部占用),那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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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得申請移監嗎?可以!

因為近日接受受刑人家屬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受刑人家屬位於金門,但其子現於臺灣本島在監服刑,每次去探監,就需要舟車勞頓、風塵僕僕的搭飛機、搭船至臺灣本島,實在不便,交通費用的支出,對於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沉重的負擔。
於是開始尋找移監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受刑人填寫移監申請書,向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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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少年觸法所面對的程序跟成年人一樣嗎?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一、少年法庭(少年保護法庭)的設置是為了輔導、矯治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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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調解,其實有兩個管道,一個是向法院聲請調解,另一個則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以在此先跟各位介紹!

 流程如下:先向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調解書→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27條、28條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10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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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離婚?

最近接到很多有關於離婚要怎麼辦理的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要怎麼什麼文件?真的要兩個證人嗎?找不到可以嗎?什麼人都可以當證人嗎?離婚協議書要怎麼寫?寫好了要去哪裡登記?寫好了,但對方又反悔,不一同去辦理,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我們可以知道,離婚要件有三個:書面、兩人證人簽名、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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