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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爭議,可提出訴訟

祭祀公業,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故所謂派下權,不僅為身分權,亦為財產權,其因爭執派下權之存否而提起訴訟者,非不應認因財產權而起訴;另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係以祭祀享祀者為目的之祭祀團體之構成員,所謂派下權,即係該構成員居於派下員之地位所可得享有之權利之總稱,除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外,尚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此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442號裁定、85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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