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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遺產、繼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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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的要件?確認代筆遺囑無效?

讀者張先生詢問:

父親往生後,我們兄弟姊妹才發現父親財產都被過戶到大哥名下,向大哥提出疑問,大哥反而拿出一份我們完全沒看過的代筆遺囑,主張這些都是爸爸的遺願。

請問律師,什麼是代筆遺囑?若我們其他兄弟姊妹認為這份遺囑有問題,可以向法院提出什麼訴訟來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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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多數決規定辦理。

【新聞分享】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辦理。

【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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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被侵佔,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讀者詢問: 
阿嬤過世當天,其中一名兒子拿著阿嬤的印章及存摺簿,偷偷跑去銀行將阿嬤的存款領出來,事後也不願意分給其他兄弟姐妹。請教律師,其他兄弟姐妹(繼承人)可以主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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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關於繼承的效力,民法繼承編已經修法改採『限定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以繼承之財產去清償繼承的債務)。依照新的法律規定,似乎就不用擔心會因為繼承而產生不利益。
但是,我仍是常常遇到許多當事人向我求救,詢問究竟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也因此,我特別為大家整理拋棄繼承時應該準備的資料有哪些,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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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誰有繼承權?

這涉及到法律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何人。

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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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時死於地震,互相有無繼承權?

民國105年2月6日凌晨時分的台南大地震,造成逾百人的死亡,受傷人數更是不計其數,身為台南子女的我,每次看到新聞都是一陣鼻酸和難過。

而從媒體報導中可以得知,有許多家庭可能父母、子女同時在這一場大地震中罹難,此時繼承權如何處理?互相有無繼承權?實值討論。

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被繼承人死亡時,須繼承人仍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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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繼承人或沒有信賴的繼承人,晚年怎麼辦!?
有一位朋友找我諮詢,他的困擾是『我有一筆錢,但我沒有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那我晚年的時候,該怎麼辦?誰來照顧我?』簡單來說,就是,我雖然有錢,但確沒有人可以利用這筆錢來照顧我。我也擔心,我找了一個人,並且約定以酬金方式換取晚年照顧,但...我擔心,會不會拿了錢不辦事!?其實這個問題在未來,我想可能會越來越常見。所以今天我要跟各位介紹一個制度『老年安養信託』。


 老年安養信託,簡單來說就是,老年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銀行﹞,由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予以管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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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未辦理繼承,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該不動產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該款項若超過十年仍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所有

照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則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自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不予列冊管理者,將依規定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繼承人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該不動產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款項依同條第3項規定,儲存於國庫專戶,該款項若超過十年仍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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