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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房子/土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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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預告登記,可否阻止法院強制執行?

讀者詢問:

之前借錢給朋友,朋友同意將他名下土地過戶給我,但因為土地先前已經被拿去設定抵押權了,所以我和朋友約定,先做預告登記,待他將上面抵押權清償塗銷後,再將土地過戶給我。

想不到,朋友一直不處理,導致最後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拍賣這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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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元旦起,廢除地目制度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內容:

  自日據時期沿用至今的地目等則制度,將於106年元旦走入歷史,未來土地登記、地價謄本及權利書狀將不再顯示地目等則,地政事務所亦將停止受理地目變更登記。惟民眾如果仍有需要原有或歷史的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內政部表示,臺灣地區地目等則是沿用日據時期的舊制,按照土地使用種類區分地目,並依據土地可收益的高低訂定不同等則。惟沿用以來,土地登記及地價謄本的地目記載與目前實際土地使用現況多已不相符。目前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以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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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共有人欠錢,所以共有的土地被假扣押,還可不可以分割共有物?

答:只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不可以私下協議分割!

參考司法實務見解:

  •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03號民事判例 :「假處分之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亦不能因此而阻礙共有人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之權能。且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裁判分割,係由法院依職權為之。既於查封之效力無礙,殊無於實施假處分之後,不准分割之法律上理由。」
  •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42號民事判例:「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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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巷道如何認定?
關於既成巷道之認定,目前法院司法實務上多是以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釋之下列三個要件作為認定依據:
  1.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若符合以上要件,即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並不以在其上鋪有柏油或其他設施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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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房東能向自殺房客的家屬求償嗎?

林佳怡律師最近處理一個案件,案情簡略是:

A將房子出租予B居住,雙方並簽訂租賃契約。沒想到,B後來在這個房屋內燒炭自殺身亡,並陳屍屋內中,導致該房屋成為凶宅。而自事故發生後,該房屋沒有人願意承租,也沒有人願意購買,而且價值從原本市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暴跌至市價6折,也就是價值減損400萬元。A認為B的自殺行為,侵害自己對於該房屋之所有權,故向B的父母提告,要求賠償A所受損害。試問:A請求是否依法有據?

林佳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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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別人共有不動產(共有物),可以請求變價分割嗎?

可以!和別人共有不動產(共有物),是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

而關於共有物的分割方案,先依各共有人的協議定之。若是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判決下列之分割方法(民法第824條):

一、原物分割(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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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否還符合時宜!?

因為近日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因為研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有一出租耕地是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但發現,承租人根本沒有在耕作了,甚至懷疑承租人轉租予他人使用的情形。承租租金更是低廉,我是否得將所有耕地收回來自己利用!?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當初會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因為早年台灣土地改革,為了鼓勵開墾、佃農改善、解決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等}。於是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七日總統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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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蓋到國有地上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因為近日去南投埔里鎮公所法律服務的時候,接受當事人的法律諮詢。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發現其所有之房子,經測量後,竟發現有一部分占用到國有地(或是全部占用),那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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