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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林佳怡律師前篇文章:《離婚後,可以將孩子改為母姓嗎?》獲得烈烈迴響,許多人詢問究竟該如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所以再續作本篇文章,讓讀者更清楚夫妻離婚後,究竟應該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本文僅以夫妻已離婚為前提,請讀者留意)

依照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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