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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變更子女姓氏的原因參考

參考裁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78號家事裁定 

准予變更子女姓氏之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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