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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法院拍賣,共有人可否投標?

林佳怡律師答:可以!

拍賣程序之執行名義如果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則該不動產之共有人,雖於此強制執行程序中列名為「債務人」,惟其既為共有人之一,當然亦兼具「債權人」之身分,此時當然可以參與投標、應買該不動產,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13條、同法第70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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