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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難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大認同感,並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有絕大的影響力,產生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另未成年子女目前並未因其從父姓,對其人格健全發展有何嚴重影響。是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未成年子女之稱姓,自應隨著未成年子女之智識成熟程度,適度地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與選擇,並非得僅依父或母之片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件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證據釋明未成年子女之智識已成熟至有改姓之積極需求與意願,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釋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現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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