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家有失智症,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失智症和監護宣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為監護宣告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監護人照顧其個人和財務事務。在某些情況下,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可能是監護宣告的主要原因之一。
當一個人因失智症或認知功能障礙而無法有效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財務事務時,家屬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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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阿嬤能不能爭取孫子監護權?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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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爸爸、媽媽才是首要行使、負擔孩子權利義務的人。
]]>贍養費與扶養費,和你想像的不一樣!?
林律師在接受法律諮詢時,發現大家最常誤會的一件事情,就是以為離婚後,男方就應該給付贍養費給女方……
其實,贍養費和扶養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喔!
贍養費
]]>外遇者的法律處罰?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悲傷的案例......
這是關於一對已婚夫妻,姑且稱呼他們為阿偉和小美。
阿偉和小美本來是一對幸福美滿的夫妻,但是有一天,阿偉發現小美在跟別的男人聊天,心理不平衡的他開始調查小美,最後發現小美竟然跟別的男人有了外遇!
]]>沒有繳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滯納金 #強制執行
共有物被查封,還可以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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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應有部分被查封,共有人還可以請求分割嗎?
目前實務上作法,需區分不同情形而定:
]]>母拒資助念書,法官判他 #免扶養
在2016/01/29自由時報網站中,提到一則新聞,
有一名新北市的張姓男子,從小就被姑父母扶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卻因無力負擔學費而輟學,曾向他的母親請求資助,卻遭拒絕,
如今65歲的他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新北地院法官經審理後認定,張母照顧張男期間短暫,形同惡意棄養,裁准張男免扶養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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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先看一下當初 #離婚協議書 有沒有約定對方要付孩子 #扶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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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時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不用擔心,直接向法院提出一種訴訟,叫做#給付扶養費訴訟。待官司勝訴確定,就可以持法院勝訴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
]]>發生車禍時,為何要爭著當「第一個」報警的人?
有經驗的律師都會建議,在發生車禍時,務必要當「第一個」報警的人,而且必須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到來
你知道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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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S的神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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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律師處理大S、 汪小菲的離婚,是神布局。
其實,大S、汪小菲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在臺灣可說是非常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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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1:
被告先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在訴訟中反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而被告離婚之訴已敗訴判決確定、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另原告聲請法院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業已宣告改用並確定,此時兩造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究竟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基準時點?還是「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日」為基準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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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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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範例
]]>【家事】監護裁定何時發生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原則上從裁定送達選定之監護人時起便發生效力(參家事事件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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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答案就是死亡者(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表。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可參考本網站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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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誰是遺產的繼承人?
這個問題就是在問誰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法定繼承人順序?
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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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債務】聲請更生可否隱匿財產?
讀者詢問:請問林律師,因為COVID-19肺炎疫情關係,生意變差,我已繳不出之前答應銀行要分期付款償還的金額,所以我決定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可以解決債務問題。可是,因為我也有和朋友、親人借款,他們都是屬於我的債權人,但是他們都明確向我表達不想出庭,也不希望法院寄資料給他們,所以我想請問林律師,在更生程序中我是否可以僅向法院申報我的銀行債務就好,不要將我向朋友借錢的事情讓法院知道?
林佳怡律師回覆:
您好,您所提聲請更生,是「消債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的一環。不論您是聲請更生或清算,依照法律規定,都要將財產、收入、債權、債務詳細揭露,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恐怕會有下列後果。
]]>【備用-新加LINE好友公告】
各位佳怡的朋友們因為近日Line的系統有些問題造成原帳號無法加入新朋友,所以要麻煩近日要加佳怡好友的朋友們,
請您改加這個備用的Line帳號: hd9958
感謝您
]]>【土地】土地上有抵押權,如何分割?
一、土地分割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民法第868條規定,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就是所謂抵押權之追及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亦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經大法官釋字第 671 號認為不違憲)。
]]>【刑事】詐欺罪是告訴乃論罪還是公訴罪?
依照刑法規定,我國詐欺罪是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
另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關:
]]>各拿一份租約 不怕無中生有
惡房東坑殺租屋族時有所聞,新北市消保官陳世欽建議房屋租賃應下載使用內政部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因其中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均有明確規範,對房東和房客雙方的權益都有公平保障。
陳世欽也提醒房客,租約有兩頁以上一定要蓋「騎縫章」,以免被抽換;簽約時可拍照或錄音,證明交屋現況;並以劃撥或匯款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爭議訴訟時舉證困難。
內政部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契約規定,強調房東押金不得收超過兩個月;水電費單價,簽約時也須明確訂出每度收多少,防止房東以任何不當理由超收。
]]>民事法上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之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言。
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得謂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之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觀察,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即無因果關係可言,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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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
]]>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讀者問:
我和先生離婚後,孩子歸我單獨監護,對方不願意一起分擔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林佳怡律師回覆:
]]>遇到校園霸凌可以主張什麼
不錯的文章,分享給大家!!
資料來源:【Yahoo論壇】校園霸凌遭校方便宜行事,該如何處理?
其他相關:
]]>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所謂『共同監護』,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也都仍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因為孩子的身體無法一分為二,所以此時還會再有區分誰是主要照顧者(就是孩子是跟誰同住照顧)。
而在共同監護的情形下,孩子所有事項,原則上要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除非一方有簽署並登記重大事項委託書給另外一方,此時才會由該方單獨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關於重大事項之委託,可參考林佳怡律師之【委託監護同意書】 文章。
而『單方監護』,則是指只由離婚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成為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委託監護同意書
民法第1092條規定略以:「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監護之職責,可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可委託監護人之職務,僅限對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及有限之金錢或動產之管理職務等(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護照……),至於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辦理委託監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監護權同意書﹙須將一定期間及委託事項逐條書明﹚、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任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如何聲請停止羈押?
以下內容摘自彰化地檢署網站,網址:
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一、檢察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刑事訴訟法101條)
]]>依祭祀公業條例所為「備查」,是否為行政處分?
依祭祀公業條例所為「備查」是否為行政處分之疑義(106.6.30)
一、案例:
甲向鄉公所申報A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案、規約訂定案,經鄉公所分別同意備查在案,乙為A祭祀公業派下員,不服鄉公所之同意備查函,據以提起訴願,則訴願審議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分居,會不會罰錢?是不是遺棄?
【讀者詢問】
夫妻兩人難以相處,尚未離婚,但我已經不願意繼續和先生同住!
請問林佳怡律師,若是分居,我會不會被罰錢?又或者對方可不可以告我遺棄?
]]>【看新聞學法律】不是親生子,仍能繼承千萬房產!
【新聞案例】
桃園任姓婦人在婚姻關係中,出軌所生的兒子,並非與丈夫所生,她一直保守秘密,不敢讓丈夫知道,直到丈夫過世,待兒子辦完繼承分割登記後,任姓婦人才向家人吐露兒子是私生子的秘密。
丈夫的其他2個女兒認為「弟弟」既然不是爸爸親生就不該繼承父親的遺產,因此向法院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
]]>偵查庭開庭流程
壹、第一階段:
首先,檢察官會先核對被告的年籍資料,被告必須回答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現在戶籍地
(*留意:若被告希望未來文書送達地與戶籍地不一樣,必須在這個階段趕快向檢察官提出更正送達地址)。
]]>認領書範本
參考來源:高雄市戶政資訊服務網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約定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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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法院?)
一、如何離婚?
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
細節部分可以參考林佳怡律師其他文章:
]]>台中地院『准許』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0號: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為證;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及上開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到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責任,又顧慮未成年子女與其他手足姓氏並不同,擔憂日後手足間會因姓氏不同而有隔閡,再者,過往聲請人方都以聲請人現任配偶之姓氏「陳」來稱呼未成年子女,過往雖曾欲讓聲請人現任配偶辦理收養,但因程序繁複而作罷,而目前考量未成年子女年紀漸長,再以聲請人現任配偶之姓氏來稱呼未成年子女已非妥當,因此聲請人希望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聲請人除自認日後能以「從母姓」來解釋上述等狀況,也自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便於其處理未成年子女之相關事務。2.訪視中本會並未獲得目前姓氏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雖現階段未成年子女自認姓名係為「OOO」,但探究其原由,係因聲請人方從小稱呼未成年子女之方式所致,並非未成年子女本身對於「陳」此姓氏較有認同感,此外,因相對人並非本會訪視對象,本會並無法得知相對人對於變更姓氏之想法,故建請鈞院彙整相對人訪視報告後,自為衡量有無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從母姓之必要性等語,此有該基金會106年10月20日財龍監字第0000000號函所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未聞問未成年子女之生活,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未成年子女隨聲請人生活,已形成濃厚之歸屬感,且倘與生母家族姓氏不同,確實易引起困擾等情,足認變更姓氏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是聲請人之請求,應予允許,爰裁定如主文。
]]>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難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大認同感,並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有絕大的影響力,產生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另未成年子女目前並未因其從父姓,對其人格健全發展有何嚴重影響。是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未成年子女之稱姓,自應隨著未成年子女之智識成熟程度,適度地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與選擇,並非得僅依父或母之片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件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證據釋明未成年子女之智識已成熟至有改姓之積極需求與意願,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釋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現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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