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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與補償(助)

近日林律師處理幾件職業災害訴訟的過程中,發現一般民眾對於職業災害與補償(助)之內容不是很清楚,所以本篇要向大家介紹「勞動部網站」,其上對於『職業災害與補償(助)』,有非常完整的介紹,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多加利用參考。

「職業災害」一詞見諸於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各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如上下班通勤災害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而在一定條件下,確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

    在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保障上,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另有職業災害補償與保險給付等相關規定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等失能或死亡補助。此外,勞動部並以社會復健為出發,推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運用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的工作方式,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支持勞工家庭度過危機困境,讓勞工能提早重返職場。

     目前有關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保障與補(協)助措施,分別規範於不同法規,為讓勞工再不幸遭受職業災害時,可於第一時間獲取有效資訊,勞動部成立一站式說明專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瞭解職業災害勞工可獲得之補償、保險給付、補助或協助措施等權益,以及雇主應擔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義務。

  • 職業災害
  1. 職安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 職安署受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
  • 通勤災害
  1.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果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 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及通勤災害相關認定原則,讓勞雇雙方均能瞭解本身之義務與權利。

  • 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

*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2%。

*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權益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本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提供有加勞保及未加勞保之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受理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申請職業災害預防補助案及職業重建補助案。而勞工疑有職業疾病,若屬已加勞工保險者,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未加勞工保險者,則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認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本部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另為主動服務職災勞工,本部自97年8月起擴大於19縣市勞工行政單位推動「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並設置40名個案管理員,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立即性協助與服務諮詢,提供職災勞工職災權益資訊,轉銜心理輔導、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等服務,協助勞工及其家庭度過難關,重新出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http://www.mol.gov.tw/topic/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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