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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廠商),可以參與政府採購的投標嗎?

林佳怡律師最近接觸政府採購的訴訟,遇到客戶提出:「停業中的公司或廠商,可以參與政府採購投標?」的疑問。

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林佳怡律師在此想要和大家分享一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函釋(98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800095140號函),

   簡略整理該函釋內容如下:

一、按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於停業中隨時申請復業,即使未申請復業而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亦屬處罰之情形。

二、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可否參與投標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三、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可否得參與投標,允屬受理投標機構之權限。

四、公司暫停營業(停業)期間,其法人格並未變動。

結論是,暫停營業公司或廠商依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除招標文件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尚可;其投標文件內容如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並得為決標對象,惟應於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

 也就是說,暫停營業(停業)之公司(廠商),是可以參與政府採購的投標,但決標後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機關並得通知廠商限期完成復業。

希望以上資訊能幫助到需要的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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