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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巷道如何認定?
關於既成巷道之認定,目前法院司法實務上多是以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釋之下列三個要件作為認定依據:
  1.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若符合以上要件,即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並不以在其上鋪有柏油或其他設施為必要。
 
不過最近實務上又多了一個補充的實務見解,認為就算有「巷道門牌」之編定,也不得直接認定該巷道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對此,特別在本篇文章中將該則實務見解援引出來,供各位讀者了解:
裁判字號:105年判字第220號
案由摘要: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要旨:
按既有道路只要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所闡釋之三要件,即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至於道路上是否鋪有柏油或其他設施,並非所問。次按關於巷道門牌之編定,固僅屬戶政機關之行政管理措施,尚難作為認定該巷道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惟一依據,惟仍非不得作為認定之參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摘錄自網址: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6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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