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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收』新制度
    
昨天晚上正好有名記者好友來電與林佳怡律師討論《刑法》沒收新制度的問題。因為這個新制度可能影響到犯罪行為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所以林佳怡律師想借由這篇短文向大家介紹一下,《刑法》沒收新制度中,涉及『第三人』權益的地方,究竟在談些什麼?
 
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專章的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的適用及追討範圍,從原本僅限於『被告本人』,擴大及於『第三人』,甚至包括『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
 
其中影響一般民眾最大的是,除了被告之外,未來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資產,若與犯罪有關,在一定要件之下,也可以一併被沒收或追徵
 
 這裡請參考:新刑法第38-1條新規定:
(第一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第三項)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第五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以,依新修正刑法第38-1條的規定,需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就可以對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宣告沒收。包括:明知違法、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為他人犯罪取得的所得。換言之,第三人若是有償取得(有對價取得)或非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仍不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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