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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6個月,小孩監護權怎麼辦?

關於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亦即俗稱的監護權),法律規定如下:

一、原則:父母要『共同』行使監護權

依據民法第1089條規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二、例外:夫妻分居達6個月,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的狀態。

依據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之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而「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是在民國96年05月23日新增。它的立法理由主要是: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現行法則未有規定。為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以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並參酌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增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惟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父母已由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3款命遷出住居所而未能同居、或依同條項第六款定暫時親權行使或負擔之人,或依本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等規定停止親權一部或全部者等,自不得再依本條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爰於本條但書將上開情形予以排除。

 所以,若是夫妻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除非分居是因為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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