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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難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大認同感,並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有絕大的影響力,產生欲符合其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另未成年子女目前並未因其從父姓,對其人格健全發展有何嚴重影響。是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就未成年子女之稱姓,自應隨著未成年子女之智識成熟程度,適度地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與選擇,並非得僅依父或母之片面主觀意願,而逕為決定,本件依卷內資料所示,尚無證據釋明未成年子女之智識已成熟至有改姓之積極需求與意願,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釋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聲請人現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抗告人雖以前詞,指摘原審裁定有所不當,惟未能提出具體之事證,證明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而未成年子女現年僅3歲餘,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等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至於抗告人其他所陳相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主張,亦與變更姓氏需符合子女利益此要件無涉。是本院審酌卷內所有事證後,認原審認抗告人未能提出未成年子女於目前年幼階段改從母姓最符合其利益之具體事證,聲請變更姓氏非法之所許,故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本院衡酌上情,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現年僅10歲,雖有變更姓氏之意願,然對於姓氏之意涵、為何改姓等,均未具體陳述,顯然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況目前姓氏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並未造成困擾,此由上開訪視報告內容記載甚明。聲請人所提出之主張,無非將來可能發生情形之疑慮,誠屬臆測,礙難可採。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具體事證,亦未提出相對人有何未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情事,經本院數次通知聲請人到庭,惟聲請人迄今均未到庭陳述提出事證,聲請人既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具體事證。從而,聲請人之請求,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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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姓氏的原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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