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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停止羈押?

以下內容摘自彰化地檢署網站,網址:

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一、檢察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刑事訴訟法101條)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羈押之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何人、何時可以具保聲請停止被告之羈押? (刑事訴訟法110條)

 (一)檢察官。(偵查中經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本人。
(三)被告之辯護人。
(四)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之人於被告羈押後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三、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有何期間之限制?(刑事訴訟法108條)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檢察官聲請所屬法院裁定延長之。
(二)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偵查中以1次為限。
(三)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

四、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五、被告經停止羈押後,在何種情形下,檢察官得再聲請法院執行羈押? (刑事訴訟法117條)
(一)被告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1.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2.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3.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4.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5.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二)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
(三)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合併計算。
(四)法院依第1項之規定命再執行羈押時,準用第103條第1項之規定。

六、在何種情況下,羈押之被告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檢察官不得駁回? (刑事訴訟法114條)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七、如何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方法有二:
(一)以書狀聲請:提出聲請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以言詞聲請:在檢察官偵訊時,當庭得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八、對於檢察官所為羈押被告之處分有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刑事訴訟法416條)
被告經法院羈押後,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對於法院之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得於5日內(自為羈押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為送達後起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九、羈押後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時,應如何救濟?
被告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其在偵查中曾受羈押而並無刑事補償法第2條所列情形者,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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