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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原則上,子女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於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於子女亦同樣有扶養義務)。
但如果一方曾經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如仍強制要求受扶養義務者要負完全扶養義務,非常不公平,故民國99年1月27日民法增訂第1118條之1規定,可以主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於不負責任被告之扶養義務(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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