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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常見問題

【Q:我是不是繼承人?】
一、依民法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當有前順序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當前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因此取得繼承權。

三、繼承人不僅男生,女生(甚至是出嫁女兒)都可以是繼承人。

四、另外要注意的是,所謂第一順位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可能有包括孫子女喔。例如:甲死亡,甲之子乙發現甲負債過高,所以決定拋棄繼承,乙一旦拋棄,甲的孫子丙(即乙的兒子)即會因為乙拋棄繼承成為繼承人唷。

 

【Q:被繼承人負債比財產多,怎麼辦?】
一、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之後,我國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繼承遺產負清償責任。

二、假如確定負債大於財產,那也可以直接去辦理拋棄繼承。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知悉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用書面方式向法院聲請,並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
 

【Q: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在外面有沒有欠錢,怎麼辦!?、

繼承人在知悉自己是繼承人3個月內,可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就會公告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債權人在期限內沒有報明債權,那他就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要求繼承人償還。
要特別注意的是,假如繼承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就自己辦理清算程序,則債權人可以就應受清償而未清償的部分向繼承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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