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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林佳怡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常常會被問到《誰可以當離婚證人》這個問題,尤其是詢問者會特別提到:

「離婚夫妻的『小孩』,可以當離婚證人嗎?」
「離婚夫妻的『兄弟姊妹』,可以當離婚證人嗎?」
「我的『同事』,如果配偶不認識,還可以當離婚證人嗎?」……

其實,法律之所以規定離婚要兩個離婚證人簽名,目的在使有離婚證人可以確認離婚夫妻雙方都具有離婚之意。

因此,離婚證人需負證明義務,故在司法實務上就認為離婚證人必須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例如必須年滿20歲且意識能力清楚)。

此外,目前司法解釋上雖認為離婚證人不限於作成離婚協議書時或離婚協議時在場,但是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參考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另縱使離婚證人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法院是認為並不會影響離婚效力。
 

所以,究竟誰可以當離婚證人,只要以上面所述要件判斷即可!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參考實務見解】
裁判字號:68年台上字第3792號

裁判案由: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68年12月14日
裁判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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