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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怡律師說:虐待動物,會有刑事責任
 
林律師非常喜歡動物,家裡就有3隻可愛貓咪,所以每次看到虐待動物的新聞,就覺得非常氣憤。希望藉由這篇文章,讓各位讀者了解現行《動物保護法》已經規定對於虐待動物之行為,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時,可對犯罪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有一則蘋果日報新聞,可供大家參考:

蘋果日報 2016年03月30日12:26 
 
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1月帶一隻黃色幼犬出門,在一家遊藝場前,狗不聽他使喚,他一怒之下,以右手掐住幼犬脖子、反折幼犬嘴巴、脖子,並毆打幼犬嘴巴、頭等,導致幼犬重傷,李姓路人見狀上前勸阻,張男竟仍繼續毆打幼犬致死,警員獲報到場逮捕張男送辦,台中地院今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張男拘役20日,併科罰金12萬元。
張男到案時坦承,供稱一時心情不好,下手較重。法官審酌張男不知尊重動物生命、動輒暴力相向致死,但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僅輕判拘役並罰款,以資警惕。(鄧玉瑩/台中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goo.gl/hsDCGJ
 
※參考法條:  虐待動物的刑事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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