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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結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對方反悔不願意履行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我是否還可以再提告?」這是林佳怡律師很常被詢問的問題。
 
常常雙方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對方答應要賠償一筆金額,事後雙方也都收到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原本以為事情就此落幕,想不到對方居然事後反悔,不願意履行當初在調解委員會的協議。所以民眾會疑惑,這樣的情形還可不可以再提告對方?
 
其實,這種情形根本不需要再浪費時間、精力去提告,直接就可以拿著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公所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強迫對方去履行應賠償的承諾。
 
這是因為經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調解,經由法院核定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就與法官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也因此效力強大,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以此為由「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所以,下次遇到不願意履行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筆錄,就不需要考慮再次訴訟,直接可以跳到最後步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階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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