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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案件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甲乙兩人本是鄰居,因某件特定事件發生口角衝突。吵架過程中,甲一時氣憤,怒罵乙『不要臉』、『他媽的』。乙隨後即以此為由,主張甲公然侮辱,致其名譽受有損害,進而提出『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

林佳怡律師處理:

甲收到地檢署傳票後,慌張不知所措,因朋友的介紹而委任林佳怡律師為其辯護。

林佳怡律師在刑事法庭的辯護過程中,引用其他案件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3007號』的法官見解,主張『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而且『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若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公然侮辱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

最後,以上的法律見解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在這樣一個案件中,甲因為一時氣憤所說的情緒性用語,縱然有不妥當之處,但難以判定甲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最後使甲成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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