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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超過15年,還有效力嗎?

讀者問:11年前借了朋友一筆錢,他開了1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只有發票日,沒有記載到期日)。後來朋友因為負債累累就跑路了,這些年來都沒有還過任何一毛錢,而本票簽發至今也已經超過11年!請問律師,這張本票是不是已經過期了?還有沒有效力?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本票時效為三年:

本票,若是沒有記載「到期日」,法律上就稱作「見票即付」的本票,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本票上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本票的消滅時效依據法律規定為3年

但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債權人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喔(即俗稱本票裁定)!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本票已罹於時效,就拒絕裁定准予執行。只是,超過時效的本票,將來債務人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

二、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

若是當時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是因為「借款」,則因為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依照法律規定是15年,所以就算是本票已經罹於3年時間,但只要尚未超過15年,債權人還是有機會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向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的!

三、結論:

所以,請讀者不用灰心,縱使本票已經超過3年的時效,還是可以透過請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要求債務人還款。

況且,是否主張債權罹於時效,是債務人抗辯事項,若是債務人不提出作為抗辯,法院也不會直接就審查債權是不是已經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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