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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一樣可以申請保護令(家暴令)?

讀者詢問:

我和前男有沒有同居,沒有結婚,但分手後他開始跟蹤我、威脅我,要求我跟他復合,但我實在很害怕,請問律師這樣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家暴令)?

林佳怡律師回覆:

 沒有結婚,一樣可以申請保護令(家暴令)!

在過去,《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所保護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配偶、前配偶、親屬、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才可聲請保護令(家暴令)。

但是,近年來恐怖情人案件層出不窮,《家暴法》舊有的規定已經不合時宜,於是民國105年2月4日施行的《家暴法》第63條之1便規定,新增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這也就是外界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

簡言之,在現行的法律下,即使沒有結婚、沒有同居、只是一般男女朋友,只要發現對方是恐怖情人,有任何肢體、精神傷害或跟蹤等騷擾行為,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暴令)了。(106/11)
另外,關於保護令(家暴令)的聲請方式,可以參考下列文章:

如何聲請保護令

如遭受家暴,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家暴令)外,亦可以撥打家暴專線:

113婦幼保護專線,二十四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

【參考法條】

《家暴法》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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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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