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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離婚僅分居,是否還可以聲請定監護權?

讀者朱小姐問:

我和先生因為感情不好,雖然還沒有離婚,但是已經分居超過一年了,這段時間小孩在先生家,但是先生都不讓我看小孩。請問律師,我現在還沒有決定要不要離婚,因此在還沒有離婚的狀態下,我該怎麼辦才可以看到小孩?或是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聲請把小孩接回來跟我同住?

林佳怡律師回覆:

您好,依照您的狀況,雖然夫妻還沒有離婚,但只要有分居的事實、分居已經超過6個月,且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的狀態。

這是依據民法第1089之1條之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之1條及第1055之2條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而「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是在民國96年05月23日新增。它的立法理由主要是: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者,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現行法則未有規定。為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以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並參酌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增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惟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父母已由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3款命遷出住居所而未能同居、或依同條項第六款定暫時親權行使或負擔之人,或依本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等規定停止親權一部或全部者等,自不得再依本條準用第1055條、第1055之1條及第1055之2條之規定,爰於本條但書將上開情形予以排除。

所以,若是夫妻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除非分居是因為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89之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監護權)!

而在這樣的聲請案件下,便可以向法院聲請主張把孩子接回來同住(擁有監護權),或訂具體明確的探視時間看小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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