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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所謂『共同監護』,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也都仍然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因為孩子的身體無法一分為二,所以此時還會再有區分誰是主要照顧者(就是孩子是跟誰同住照顧)。

而在共同監護的情形下,孩子所有事項,原則上要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除非一方有簽署並登記重大事項委託書給另外一方,此時才會由該方單獨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關於重大事項之委託,可參考林佳怡律師之【委託監護同意書 文章。

而『單方監護』,則是指只由離婚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法律上的監護權,成為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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