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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