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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這幾天在聯合新聞網上有一篇新聞,新聞標題是:
 
其實這篇新聞的內容讓我非常驚訝,因為在我自己承辦案件過程中所接觸的房仲業者,大多非常盡心盡力地提供服務,所以像是買賣如果要課以大筆奢侈稅,這麼重要的事情,房仲通常會提醒,很少會去隱瞞。也因此,新聞中所提及的個案,背後是否有其他故事?著實令我好奇。
 
不過,也藉由此篇新聞向各位讀者介紹『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要構成背信罪,前提必須是,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例如被害人有委任加害人處理特定事物(兩者間成立委任關係)。
次,加害人必須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且因為這個行為而導致「發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結果
 
再來,加害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加害人是『故意』觸犯這個法律規定,反面推知,本罪是不處罰『過失犯』的。
 
附帶論者,因為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本罪也有處罰『未遂犯』之情形。
 
而房仲業者受託買賣房屋,除有上述背信罪等刑事規定可以拘束其行為外,另外,房仲業者的行為也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適用。
 
 所以,本篇新聞的內容若屬實,苦主不僅可以提告刑事訴訟,若因此受有損害,還可以提告民事加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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