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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超過15年,還有效力嗎?
讀者問:11年前借了朋友一筆錢,他開了1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只有發票日,沒有記載到期日)。後來朋友因為負債累累就跑路了,這些年來都沒有還過任何一毛錢,而本票簽發至今也已經超過11年!請問律師,這張本票是不是已經過期了?還有沒有效力?
林佳怡律師回答:
一、本票時效為三年:
本票,若是沒有記載「到期日」,法律上就稱作「見票即付」的本票,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本票上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本票的消滅時效依據法律規定為3年。
但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債權人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喔(即俗稱本票裁定)!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本票已罹於時效,就拒絕裁定准予執行。只是,超過時效的本票,將來債務人可以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
二、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
若是當時簽發本票的原因關係是因為「借款」,則因為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時效,依照法律規定是15年,所以就算是本票已經罹於3年時間,但只要尚未超過15年,債權人還是有機會依據借款返還請求權,向債務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的!
三、結論:
所以,請讀者不用灰心,縱使本票已經超過3年的時效,還是可以透過請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要求債務人還款。
況且,是否主張債權罹於時效,是債務人抗辯事項,若是債務人不提出作為抗辯,法院也不會直接就審查債權是不是已經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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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7月/9號朋友向我借款1千多萬,也簽下商業本票,在2018年1月30號向法院成申請到本票裁定,因為該債務人有心想還錢,每個月偶爾還我5000-6000不等,因此我並未向法院提出強制支付。 想詢問聽說本票有效期限僅有3年,即便我提出本票裁定,只要超過三年該本票就可能失效了,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是否就沒有過期的疑慮,實在很想給對方一個從新爬起的機會,但是又怕自己的權益受損,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剛拜讀了您的文章,說明本票超過3年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申請,為了本票避免超過3年的問題,我是否還可以向當事人或法院提出要求,讓帳權持續存在? 該債務人住新北市,我住台南市,是否可以就近在我台南市法院辦理法律上的問題? 感謝您
您好: 從留言中來看,您已經獲得本票裁定了,所以只要該裁定確定,且有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且定期更換),原則上時效會一直重新起算,可不用太過擔心喔。 另外,強制執行的法院,必須是債務人住所地或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無法任意或就近法院聲請喔。 以上,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問題,可直接來電0988-067-721,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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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林律師: 債權人執87年開立之過期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嗎?債務人是否可主張時效抗辯權?若債權人因此向法院訴訟請求判決的勝算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