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超過追溯期還可以提告嗎?
首先,要先了解車禍追溯期是多久呢?
一、 車禍追溯期多長?
發生車禍事故,車禍受害人可以對車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業務傷害罪)或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一) 在車禍刑事告訴部分: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
(二) 在車禍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提告期限是2年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二、 超過追溯期,車禍案件會如何處理?
(一) 車禍刑事案件:
1、 原則:
告訴人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者,檢察官會依職權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若檢察官對此不察而起訴者,法院會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2、 例外:
車禍受害人如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告訴期間6個月內聲請調解,縱使調解之進行超過6個月,不並當然就喪失其告訴權。在調解不成立時,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這時候就會被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刑事告訴。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 法務部函釋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0950021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要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可否優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規定疑義。
主旨:關於貴縣永安鄉公所函詢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可否優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規定之適用問題」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1日府法二字第0950123119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有關同一事件多次召開調解會議、當事人多次申請或技術拖延調解之進行,抑或調解進行已逾聲請人知悉事件之時起6個月,甚至調解進行亦逾6個月而猶未能達成調解等所涉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疑義乙節,查鄉鎮市調解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其立法目的乃為促使當事人重視鄉鎮市調解制度,樂於聲請調解,使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人,不致因聲請調解程序費時,造成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因告訴期間屆滿而喪失,以致影響其權益。再者,現行鄉鎮市調解制度,除本條例第12條對於裁定移付調解事件,明定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2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外,並無調解期間之限制。換言之,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人如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告訴期間內聲請調解,自不因調解進行已逾聲請人知悉事件之時起6個月或調解期間已逾6個月而使其喪失其告訴權。設非如此,將有失本條例第31條規定之美意。
三、又本部90年12月7日(90)法字第044763號函釋,係基於疏減訴源之考量,乃認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為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功能,調解委員會似不宜拒絕受理。至於若有聲請人於告訴期間行將屆滿前,一再提出聲請重起調解程序以遂行其拖延告訴期間之目的,應如何處理乙節,查「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本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調解委員會受理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時,自應依上開規定進行調解。惟如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意旨,調解委員會應依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此外,依本條例第31條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該聲請調解者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並由鄉、鎮、市公所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生「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之效果,職故,如該聲請調解者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
(二) 民事案件:
法院會以罹逾時效為由,駁回訴訟。
三、 希望以上訊息能夠幫到有需要的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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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林律師~因車禍和機車擦撞造成肩肱骨頭粉碎性骨折~經開刀以骨板和骨釘固定~但開刀後骨頭比原來短~自費了將近八萬手術費~現復健中~但醫生說如骨頭愈合不良可能要重新開刀做人工肩關結~費用要自費二十萬~想請教林律師~如果不幸要到換人工關結階段顯然時間已超過半年~已過追訴期~這樣到底要如何處理~謝謝~
六個月追訴期是指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權。 但是,就算超過六個月了,在事故發生起『二年內』還是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對方求償。 所以,建議您儘速提出民事訴訟,以捍衛自己權利。
請問林律師,我在7月30日被人撞到,導致機車損壞發不動,事後車行修理好,我拿收據請對方賠償對方卻拒絕全額賠償,還懷疑車行有幫我換其他物品導致收據費用高,我也請其他車行幫忙估價他們覺得是合理的,最後因對方拒絕賠償而且已有毀謗的可能,我已考慮直接去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請問您提出告訴前,是否需要經過調解委員會先調解才能上法院,再者我跟他住在不同縣市,事故地點也不相同,應該向哪個縣市申請調解呢?我也希望能趕快將相關證據給地方法院備案,謝謝!
您好: 調解委員會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雙方溝通,看看有沒有機會不上法院就將事情解決。 但法律並無規定一定要申請調解才能進行訴訟,所以,我有很多案件,連調解委員會都不聲請,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告的!! 因此,並無所謂一定要先去調解委員會才能打訴訟的問題! 至於提告的管轄法院,以車禍案件(侵權行為)為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以上,供您參考。
請問林律師就是如果對方6個月追訴期過了本來說不起訴後來現在又變成起訴這個 是甚麼原因@@?
您好, 首先,要先確認是過失傷害案件,還是有過失致死的情形。 就算是前者,也要確定對方提告的是刑案還是民案喔
是過失傷害 是法院監察署說不起算現在變成起訴@@爾且是對方去申請的可是超過6個月追訴期了怎還能起訴
您好,是否超過告訴期間,是檢察官起訴時第一階段會判斷的程序要件。 而告訴人的提告若確定已經罹於告訴時間,被告一方也有權利提出逾期告訴的抗辯。 針對您所詢個案,在沒有看到檢察官起訴狀之前,不敢冒然回覆您發生什麼事, 也因此,建議您帶著地檢署起訴書,到各地單位或法院提供法律諮詢的管道,讓律師當場幫您判斷看看起訴書之內容為何?為何仍有起訴之狀況。 以上,謹此回覆。謝謝您
林律師 您好 我們去年發生汽車車禍事故、雙方皆挫傷。 由於當時對方是租賃汽車,在理賠時我們是跟對方租賃汽車處理理賠事宜。今年快屆滿一年對方要跟我們索賠費用,他說因為他是公司負責人因為受傷不能上班,導致他損失和車子掉價(後來他好像將租車公司的車買回)所以跟我們索討200萬。 想請問對方僅是挫傷因該不至於不能上班而去還求償這麼高的金額吧? 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您好: 建議盡可能還是透過『協商』來解決,畢竟協商成功,可以省去後續跑法院的麻煩。 但是,若真的無法協商成功,也不用太緊張,因要上法院的話,對方『必須』就他所主張之損害,負舉證責任!若他無法在法庭上證明確實受有這樣損害,或是無法證明損害與您的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恐怕他在法律上也是無法求償的。 以上,提供參考。
林律師 你好 我想請問汽車車禍事故於103年,後續因調解不成改起訴案件,我想問一下這個有法律追溯期嗎?過了幾年對方再提告還可以提告嗎?
您好: 發生車禍事故,車禍受害人可以對車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業務傷害罪)或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一) 在車禍刑事告訴部分:刑事告訴期限是6個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 (二) 在車禍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提告期限是2年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林律師 您好 我家小弟於今年9月因車禍死亡 我家小弟為機車乘客 這樣的案件是否會有6個月提告的追溯期問題 ? 然而在雙方(機車、汽車駕駛) 都無第三責任險的當下 繼續調解較好 ? 還是直接提告比較恰當 ?
您好: 如依您所述情況,涉及過失致死案件,檢察官應會主動偵辦, 建議您先詢問地檢署,應該會有相關偵辦案號才是。
合解書簽了..肇事者用過失傷害來調解,我是否能用民事上的求償呢?
林律師你好! 我兒子今年十月放學騎車回家時,撞上路邊一臺違停的大卡車,牙齦骨折牙齒掉了三顆,現在治療中,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才決定要不要植牙(如果治療無效),已過了半年還能求償嗎?謝謝!
林律師 妳好 我在105年11月21號發生連環車禍,4台汽車在快速道路上連環追撞,我是第三台,在昨天收到對方保險公司寄給我的車禍資料,告知我要賠償對方第二台車的車尾部份賠償10萬出頭,附加估價單跟收據,請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追溯期? 但是對方是台灣產物保險代表車主逕行求償,我是可以不理會他還是要照對方要求?
請問一下林律師 我跟開車跟摩托車擦撞 如果送交通大隊鑑定 如果我開車肇事比例較低還會被提告過失傷害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七即新臺 幣玖佰參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伍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這樣不還他會一直加利息?
不好意思想請問林律師、我之前發生車禍5/14時跟對方談判和解第一次6/11已經破局了;也上過一次法院了大概8月時、上完法院後法院寄了一次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因為我跟對方互告)還有一份是我的簡易判決書上面說明了我 100%肇事責任(有跟做保險的朋友確認);這中間我有親自前往保險公司去要求機車強制險理賠請他們(保險公司)協助聯絡我的當事人賠償給她;但是我算是肇事者因為前次的簡易判決書上也明文規定了;在這判決書下來期間我有打電話關心過被害人並告知有申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時間10/31還知會過保險公司賠償一事、對方說好回給相關醫療證明給我的理賠專員但我打去保險公司給出的回應是遲遲對方不肯提出醫療證明;他們也沒辦法;目前1/30這次是第二次法院發傳票請我2/20來去再次開庭;一個是調解庭16:00開庭;一個是第三法庭16:40開庭;目前情況我該怎麼辦啊...
不好意思還想請問林律師如果已經過了法律追朔期間車禍發生當時為5/14現在收到傳票叫我去開庭2/20對方是否不能告我刑事過失傷害罪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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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林律師:我的家人大約在五年前因車禍而脾臓破裂大量失血,警方告知有目擊證人稱我的家人騎機車去撞對方,但我們始終不知道對方是誰,這樣還有可能還原真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