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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未辦理繼承,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該不動產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該款項若超過十年仍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所有
依照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則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自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依法完成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不予列冊管理者,將依規定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繼承人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該不動產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款項依同條第3項規定,儲存於國庫專戶,該款項若超過十年仍無人領取,則歸屬國庫所有。
民眾若有未辦理繼承之不動產,應儘速前往各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手續,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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