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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誰有繼承權?
這涉及到法律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何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所以,依據前開法條規定,繼承人包含血親及配偶。其中關於血親之繼承人,依法又是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為:
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
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父母。
第三順位: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而先順位之繼承人優先於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若被繼承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就無法繼承。此外,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若是同樣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是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亦即子女優先於孫子繼承)。但是配偶就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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