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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申請調解?

(一)提出聲請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受理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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