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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要記載什麼內容才不會變成無效票?
今天接到一則法律諮詢,詢問本票的要件為何。
這個法律諮詢突然讓我想起,過去曾經有一天,有位當事人拿著一張本票來找我,那張本票的票面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而那位當事人表明要委請律師幫他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豈料,我一看到那張本票,差點沒昏倒,因為那張本票居然沒有記載『發票年、月、日』!!!
因此,那張本票欠缺法律所規定的『應記載事項』,根本未發生本票的效力,也就變成俗稱的『無效票』。
究竟,一張本票上面要記載什麼『內容』,才不會變成無效票呢?
這裡首先要先向大家說明,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的規定,本票可以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票人簽名。
二、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三、記載一定的金額。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擔任支付。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而其中關於:
一、發票人簽名☆
二、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三、記載一定之金額☆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年、月、日☆
以上等五個要件,是本票上面一定要記載的事項,若是沒有記載,這張本票就會變成是無效票,也就無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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