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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同意書
民法第1092條規定略以:「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若因種種因素事實上無法行使監護之職責,可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可委託監護人之職務,僅限對未成年子女之心身監護及有限之金錢或動產之管理職務等(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護照……),至於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辦理委託監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監護權同意書﹙須將一定期間及委託事項逐條書明﹚、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任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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