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林佳怡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88-067-721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撥打) Line ID: hd9958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Line ID(備用): lawyer1015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www.law9958.com.tw (法律,救救我吧!)

目前分類:妨害名譽 (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公然侮辱案件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甲乙兩人本是鄰居,因某件特定事件發生口角衝突。吵架過程中,甲一時氣憤,怒罵乙『不要臉』、『他媽的』。乙隨後即以此為由,主張甲公然侮辱,致其名譽受有損害,進而提出『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

林佳怡律師處理:

甲收到地檢署傳票後,慌張不知所措,因朋友的介紹而委任林佳怡律師為其辯護。

文章標籤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的身體,違法嗎?

案例:A趁B因故熟睡之際,以具有照相功能之不詳手機,未得B之同意,私自拍攝B下體私處照片,但未散布,只是供自己收藏之用。請問,A之行為有違法嗎?

解析:林佳怡律師提醒,這絕對是犯罪行為

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而且不論事後有沒有將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散布,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文章標籤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不同?

其實兩罪都是妨害名譽的犯罪,但犯罪型態的確有所不同。

  • 「誹謗罪」是指犯罪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公然侮辱罪」則是指犯罪者僅單純漫罵,未指有具體事實,但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關: 

    【公然侮辱】案件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文章標籤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在網路上發文,會不會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

現代人習慣在個人臉書或部落格上抒發心情,但有時文章內容可能會有觸法之疑慮,不可不小心。

近日時常接到自己客戶來電諮詢,表示在FB上看到有人指述不實之事情,疑似構成侮辱或毀謗人格,請教我應該如何處理?

其實,只要在網路上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或是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當然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統稱妨礙名譽)。這時候被害人,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以保障自己權益。

文章標籤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