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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聞看學法律】什麼是具保?羈押?
先來看這則新聞-新婚剛滿月!23歲嫩妻為名牌援交 老公出面保她臉超臭(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27/471693.htm)
一、如同新聞內容,很多朋友也常常跟我開玩笑說「出了事情,記得帶錢來警察局保我出來」。其實這個是個誤會,我想大家會有這個觀念,可能是因為此種場景常常出現在港劇裡。但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精確用語叫「具保」,而代表什麼意義呢?「具保」是一個代替羈押的手段,而什麼又是羈押呢?白話文的說,羈押就是怕被告在國家判斷到底有無犯罪的時候,有落跑、串供或滅證的疑慮,先將被告關在看守所!但還沒有被判刑就把一個人關起來實在太嚴重了,所以依個案判斷,讓法官也可以選擇其他比較輕微的手段來達到相同的部分。而除了限制住居、責付外,就是「具保」了!
所以這則新聞比較有趣地方就是,具保的場所是法院或檢察署而非警察局!再來就是,實務上較少聽聞檢察官會對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向法院聲請羈押。因為羈押的要件需符合下列參考法條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