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付孩子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志明和淑芬婚後育有一子,但在孩子年僅十二歲時,兩人感情破裂,除協議離婚外,更在離婚協議書上特別約定孩子的監護權由淑芬單獨行使,由淑芬在兩人離婚後繼續照顧孩子。
 
離婚後的志明,就像人生重置一般,完全忘了孩子和淑芬的存在,不僅對於孩子的生活毫不關心,甚至也不願意與淑芬一同分攤孩子的生活費用。淑芬只能一人咬牙苦撐,一邊帶著孩子,一邊在菜市場擺攤賣髮飾以賺取微薄收入餬口,生活過得相當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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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