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幾天前跟老闆說?
讀者問:
我才來公司上班二個月,因為實在不適應公司的工作環境,所以決定離職。但是我跟老闆提離職時,老闆說我的離職必須要在一個月前提出,所以要求我繼續工作,要做滿30天才能離職。
請問律師,老闆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無效?
林佳怡律師提醒:
很多公司基於保護公司營業秘密,會要求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但是,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員工簽了之後究竟有沒有被約束的效力,是很多人納悶的地方。
其實,過去《勞動基準法》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並未有明文規定,所以究竟競業禁止條款是有效?還是無效?實務上問題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