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林佳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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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制度簡介

最近很多人在諮詢林佳怡律師什麼是『緩起訴』。為了讓大家更知悉緩起訴這個制度的內容,我特別上網搜尋相關文宣,發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對於緩起訴制度,有詳細且豐富的介紹。

以下特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中關於緩起訴制度之介紹,引用如下,供大家參考:

網址地址:http://www.mlc.moj.gov.tw/ct.asp?xItem=325326&CtNode=34974&mp=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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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婉鈺議員新聞,說明妨害公務罪要件

今日(106/11/29)最火熱的新聞,就是李婉鈺議員涉嫌妨害公務,經台北地檢署諭令五萬元交保。

相關新聞參考連結如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7170050.aspx  

本新聞涉及的法條,是刑法的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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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證人作偽證,被害人得否提起自訴?

林佳怡律師回答:

證人作偽證,因為偽證所直接侵害者,法律上認為是國家法益,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被害人無法提起『自訴』,否則,法院會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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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有無可能構成背信罪?
 
這幾天在聯合新聞網上有一篇新聞,新聞標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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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恐嚇罪」?

依照刑法的規定,「恐嚇罪」有兩種:

一、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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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範例(車禍事件、過失傷害)

以下為林佳怡律師為當事人所撰擬的刑事告訴狀,提供給大家參考。惟每個案件案情都有所不同,請務必依照自己情形予以調整、修改內容。

若有撰擬書狀的需要,亦可委託律師幫忙代撰,費用約為6000元~15000元,視案情複雜程度而定。

刑事 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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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一、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犯罪而受到損害之人,可以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主張民事損害賠償,這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常見的情形:因車禍而受有損害的被害人。

參考法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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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收』新制度
    
昨天晚上正好有名記者好友來電與林佳怡律師討論《刑法》沒收新制度的問題。因為這個新制度可能影響到犯罪行為人以外『第三人』的權益,所以林佳怡律師想借由這篇短文向大家介紹一下,《刑法》沒收新制度中,涉及『第三人』權益的地方,究竟在談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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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他人熟睡時偷摸身體隱私部分,是性騷擾嗎?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是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無故趁他人熟睡時偷摸身體隱私部分,就符合上開要件,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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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怡律師提醒:將個人資料po網,可能有違法之虞!
 
案例:A女對B男提出刑事告訴,而B男也因此被檢察官起訴。A女為了和朋友分享這個消息,於是將該起訴書全文po在自己的臉書(FB)上,請問:A女行為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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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不是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了?

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常遇到我們律師已經幫當事人談成和解,但當事人以為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會一切沒事。

其實,說得精確一點,因為刑事案件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所以雖然對方撤回告訴了,也會因為他提告的案件是「告訴乃論罪」或是「非告訴乃論罪」,而產生不同的結果。

告訴乃論罪的情形:因為告訴乃論罪(最常見是因為車禍所涉及到過失傷害罪),單純侵害到被害人個人法益,所以法律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只要被害人願意撤回告訴,法院就會不受理(不受理判決),所以這時候的確只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會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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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類似上訴的意思)。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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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酒駕三犯後只能入獄服刑或社會勞動而不予易科罰金。為什麼!法院不是說,我可以易科罰金嗎!?

雖然判決宣告是「得易科罰金」,仍需要執行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繳納罰金代替執行。也就是說,仍有執行檢察官訊問後,有不准予繳交罰金之可能。也就是說,假如檢察官認為被告有刑法第41條規定第1項所稱的「難收矯正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仍不准予繳交罰金!。

 聲請易科罰金之方法:{資料來源:彰檢官網}
一、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國民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執行科以言詞當庭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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