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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監護職務之委託制度,讓你爭我奪的子女監護權,能以和平協商方式落幕
在離婚的案子中,往往會一併處理到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那最難協商的部分,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部分。依民法1055條之規定,假如夫妻不能協議,即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去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
實務上,以筆者本身在台中執業的例子,法院倘囑託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作出訪視調查報告(或其他社服機構),報告內會以綜合一切資訊為考量(經濟、家族系統支援、精神狀況、教養狀況...等)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具體建議。但筆者觀察,假如夫、妻各方面條件相當時,大部分皆會作出共同親權(監護權)之建議。但往往實務操作上,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主要照顧人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的關係,就行使親權時需要時常要與對方聯繫、取得對方的同意。比較常發生的是,未成年子女要開戶、辦理子女全民健保轉(加、退),因為是共同親權(監護權)所以要兩人一同辦理(或簽暑授權書),那對已經處於兩個平行線或是已經各奔東西、打拼的昔日情人,實在是困擾。好不容易展開新生活的兩個人可能又因為這些瑣碎的事情,又再次起爭執。或是另一方藉由此權利作為要脅主要照顧人之手段,反而有悖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那這樣怎麼辦呢?日前筆者去法院家事調解,跟一位資深的家事調解老師聊到這個問題,他就建議說,可以用「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搭配民法1092條之規定,即可以解決上述之困擾點。也就是說,依民法1092條(監護職務之委託)之規定,可以先就「未成年子女之重大(親權)事項」例如:保護教養、財產管理、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就學學區相關事宜、子女為受益人時保險金領取、辦理全民健保轉(加、退)、銀行之開護等事宜先行委託,屆時,主要照顧人即可依此「未成年子女重大(親權)事項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