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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及次數

(一)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並得延長羈押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一次不得逾二月。

(二)羈押期間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得延長羈押次數如下:

1、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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