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為何日?
情境1:
被告先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在訴訟中反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而被告離婚之訴已敗訴判決確定、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另原告聲請法院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業已宣告改用並確定,此時兩造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究竟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基準時點?還是「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日」為基準時點?
【民事】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為何日?
情境1:
被告先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在訴訟中反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及剩餘財產分配,而被告離婚之訴已敗訴判決確定、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另原告聲請法院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業已宣告改用並確定,此時兩造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究竟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基準時點?還是「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日」為基準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