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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不同?

其實兩罪都是妨害名譽的犯罪,但犯罪型態的確有所不同。

  • 「誹謗罪」是指犯罪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公然侮辱罪」則是指犯罪者僅單純漫罵,未指有具體事實,但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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