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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上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乃指行為與結果間所存在之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言。

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得謂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之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觀察,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即無因果關係可言,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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