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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聞看學法律】什麼是具保?羈押?
先來看這則新聞-新婚剛滿月!23歲嫩妻為名牌援交 老公出面保她臉超臭(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27/471693.htm)
一、如同新聞內容,很多朋友也常常跟我開玩笑說「出了事情,記得帶錢來警察局保我出來」。其實這個是個誤會,我想大家會有這個觀念,可能是因為此種場景常常出現在港劇裡。但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精確用語叫「具保」,而代表什麼意義呢?「具保」是一個代替羈押的手段,而什麼又是羈押呢?白話文的說,羈押就是怕被告在國家判斷到底有無犯罪的時候,有落跑、串供或滅證的疑慮,先將被告關在看守所!但還沒有被判刑就把一個人關起來實在太嚴重了,所以依個案判斷,讓法官也可以選擇其他比較輕微的手段來達到相同的部分。而除了限制住居、責付外,就是「具保」了!
所以這則新聞比較有趣地方就是,具保的場所是法院或檢察署而非警察局!再來就是,實務上較少聽聞檢察官會對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向法院聲請羈押。因為羈押的要件需符合下列參考法條之要件。
二、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個新聞是在民國100年以前發生,現在才拿出來報導。為什麼那麼說呢?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47條本有「覓保」之規定,雖異於刑訴之「具保」用語,但實際內涵應屬相同。但100年修法,我國已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7條「覓保」之規定,所以我國現在的警局已經沒有覓保的規定。所以筆者推估,真實的狀況應該是,黃女的丈夫趕到警局付的錢,應該是罰鍰而不是交保。為什麼那麼說呢?因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緩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之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簡單來講,黃女涉犯賣淫,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妨害善良風俗罪,因屬專處罰鍰案件,且因事證明確,無繼續調查之必要,所以依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警察機關得依職權裁處之!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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