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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類似上訴的意思)。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所以,聲請再議時,除了要注意七天的不變期日外,一定要敘明不服之理由(具體指摘原處分書不當之處)。
假如...還是不服再議處分,那還有一個救濟管道-「交付審判」。這個部分下回再跟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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