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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時死於地震,互相有無繼承權?

民國105年2月6日凌晨時分的台南大地震,造成逾百人的死亡,受傷人數更是不計其數,身為台南子女的我,每次看到新聞都是一陣鼻酸和難過。

而從媒體報導中可以得知,有許多家庭可能父母、子女同時在這一場大地震中罹難,此時繼承權如何處理?互相有無繼承權?實值討論。

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被繼承人死亡時,須繼承人仍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

另外依據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所以,若是父子同時死於地震而罹難,因不符合前述之「同時存在原則」,故法律上認為互相不發生繼承關係,也就是不得繼承對方之遺產。

簡言之,若父子同時死於地震,彼此不能互相繼承,也就是說父親的遺產,兒子不能繼承,在排除兒子後,由父親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關於兒子的遺產,父親也不能繼承,在排除父親後,由兒子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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