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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誰的不告訴你 人妻告小三沒轍?

讀者詢問:

老公和小三外遇生子,若我打算要提告老公和小三妨害家庭(通姦罪),我是否可以請求檢察官強制檢驗小孩的DNA?

林佳怡律師回答: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1.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2.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3.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4.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5.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之虞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

 而妨害家庭罪(通姦罪、相姦罪),為刑法第239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所規定之犯罪,法定刑乃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屬於上述《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犯罪。所以,檢察官無權強制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DNA進行親子鑑定。更不用說要強制採驗小孩的DNA。因此,若無其他直接證據,僅靠臆測,多會因為證據不足,而受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以下有一則相關新聞,可以和各位讀者分享: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8/741944/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30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坦承在交往當時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去年7月間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偷偷2人的對話妻問確定這個女兒是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我以前應該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我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這跟有什麼關係妻再問確定那個一定是的孩子回答本來就確定」。妻因此認定2人不僅交往還生下小孩。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男否認與尤女有發生性關係辯稱他與尤女僅是好朋友他也從來沒有向妻子承認他與尤女有生下小孩他也不知道小孩是誰生的只是妻子一直問他這個問題覺得很不耐煩認為是因為妻子想要財他才會反問如果真的生了小孩小孩也不會影響到妻子的財繼承尤女則辯稱男因為廠商業務往來認識雖然在2013年底有生下一名女嬰但小孩的不是2人不是男女朋友更沒有發生性關係。

檢方認為黃男與尤女手牽手出遊照僅能證明2人交情匪淺並不能證明2人有通姦相姦的不法情事而小嬰到底是誰的種檢察官也調尤女的病資料發現尤女當時在醫院留下女嬰的身分其生父姓名欄是填載不詳」。雖然妻有要求檢察官調尤女住處附近的監視畫面及金流即可證明其夫有在尤女住處過夜同時也要求檢察官比對小孩的DNA,即可證明小孩是不是丈夫的但被尤女當庭拒女嬰生父姓名填載為父不詳妻於偵中聲請採驗女嬰DNA但當庭遭尤女拒絕。

檢察官認為雖然發現真實,檢察官有強制採樣DNA的權限但發動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不能因為妻的臆測之詞就強制採驗DNA,因此認為2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妻不服向高檢署再議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續行偵檢察官調後仍認為證據不足仍做出不起訴處分20151128,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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